原标题:妈妈想分儿子遗产,儿媳不同意,双方矛盾升级,对簿公堂
(资料图)
婆婆、儿媳、孙女,该继承多少?
核心提示:俗话说,清官难断家务事,家家都有难念的经。
前不久,肇源县一位七旬老人与儿媳闹掰了,老人一气之下,竟然将儿媳和孙女告上了法庭。
都是一家人,婆婆却状告儿媳和孙女,这到底是为啥?5月29日,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。
婆媳因遗产闹矛盾
去年,李老太的儿子得了重病,虽然经过全力救治,但还是没能医好,最后去世了。
白发人送黑发人,这让李老太悲痛万分,但生活还得继续下去。送走了儿子后,李老太突然想起了一件事,儿子生前还有两处房子和一个车库,她觉得儿子也没有立遗嘱,所以自己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。
李老太和儿媳小芳提起过此事,小芳虽然没有明确表态,但话里话外也说过,为了给丈夫治病,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,财产也无非就剩下个房子,希望婆婆不要再来添乱。
见小芳没有让自己继承的意思,想想自己的身体不太好,吃药治病都需要花钱。于是,李老太向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将儿媳小芳和孙女丽丽一起告上了法庭,老人希望得到自己应继承的那份财产。
承办法官崔欢受理案件后,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梳理案情,了解到,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一处楼房、一处平房和一个车库未分割。
对此,崔欢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较大的矛盾,如果单纯用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,不仅不利于从根源上化解矛盾,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加深双方的积怨。
婆婆向儿媳要现金
崔欢法官循序渐进地对双方进行疏导劝解。首先,她依照法律规定,并结合财产的性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划分,让当事人双方大概了解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。
随后,崔欢法官告知李老太,她诉讼请求中的车库,已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过户至其女儿丽丽名下,该车库应视为被继承人对其子女的生前赠与行为,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,因此车库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。
小芳表示,刚刚忙完丈夫的后事,如今又要应对婆婆的诉讼,让她感到心力交瘁,但她也知道婆婆有继承的权利,这处平房之所以一直没有处理,就是给婆婆留着的,她同意将这处平房过户到李老太名下。
听了儿媳的这番话,李老太也敞开了心扉,其实李老太不想要这处平房,她有病在身需要治疗,目前没有能力将房屋出售,因此想让儿媳支付她现金。
“我爱人生病后,我们倾其所有为他治病,家里目前没有富余的钱了。”小芳表示,刚失去了家庭支柱,家里家外都由她一人操持,女儿还在上大学,她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,手里实在没钱了。
心中“疙瘩”被解开
崔欢法官从多个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讲述亲情可贵,遇到困难时,家人之间应相互扶持、相互关心,不应该为了争夺遗产而分崩离析。当法官说到这里时,李老太和小芳都落泪了。
崔欢法官马上进行了再次调解,最后李老太和儿媳小芳以及孙女丽丽达成调解协议。小芳同意给付李老太4万元,给付女儿丽丽4万元,平房和楼房都归小芳所有。
丽丽表示,自己上大学需要用钱,妈妈一个人赚钱养家很辛苦,这笔钱她不会要的,她会协助妈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。
“我会尽早把这笔钱交给婆婆,让她有钱看病。”小芳说。
在崔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帮助婆媳俩解开了心里的“疙瘩”,这起遗产纠纷被化解后,李老太一再向崔欢法官表示感谢。
5月29日,记者了解到,小芳已经将4万元钱交给了婆婆。同时,李老太也同意协助儿媳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。
说法:遗产继承这些要了解
崔欢法官表示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“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:1.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;2.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;3.遗嘱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;4.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;5.遗嘱未处分的遗产。
同时,《民法典》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(文中人物为化名)
文/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尹淇 图为资料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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